问题描述:
[判断]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营销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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