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1985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1999年2月,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至敬老院。 张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儿子、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赡养。 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赡养母亲。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什么类型的命题?
参考答案:查看无
答案解析:无
☆收藏
答案解析:无
☆收藏
上一篇:流动资本的实物存在形式是( )()
下一篇:受托人的义务
- 我要回答: 网友(18.227.0.98)
- 热门题目: 1.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主要措施 2.为什么说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是 3.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