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中国昌盛有限责任公司与日本山下父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家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日方山下田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日方投资10万美元。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日方山下田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日本人小野松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3年,因承包费未能兑现,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中方起诉。问:该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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