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2008年10月15日,甲公司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约定2009年10月15日还本付息。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位于东阳区的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2009年8月,位于东阳区的甲公司的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临原办事机构的房屋,又增建了三间平房,作为仓库。2009年10月15日,甲公司没有偿还30万元贷款,银行几次催告,甲公司仍以无力偿还为由不予偿还。请问:甲公司以其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时,关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必须一并抵押,否则抵押无效
B.必须一并抵押,抵押权人对该土地使用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C.可以一并抵押,但抵押权人对该土地使用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D.不可以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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