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某学校在不久前发生了一起小学女教师在学生脸上刺字的骇人听闻的事件。该校某班一位学生发现其文具盒中的10元钱在课间不见了,遂报告班主任。班主任把学生王某叫来询问,王某不承认偷拿同学的钱。批评训斥过程中,该教师用锥子在王某脸上刺了一个“贼”字,并抹上红墨水。事件发生后,引起极大震动。该教师受到开除处分,学校和该教师共同承担了6万元的赔偿金。司法机关根据该教师事后的态度和对学生王某造成的损害,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请你分析材料中的法律关系的类型;此案提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此案涉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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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儿童刘某,男,2001年4月出生。2007年该儿童要求进入某师范大学的附属小学接受义务教育,该小学拒绝接收,理由是( )区教委制定的区中小学2007年度招生方案规定该附属小学的新生入学年龄为6岁10个月,而刘某至2007年8月30日新生入学只有6周岁4个月零10天。刘某的父亲则认为其子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的年满6周岁应当入学的年龄,附属小学拒收系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他们多次与学校交涉未果。刘某的父亲遂多次要求区教委对该小学拒收刘某入学一事做出处理,区教委一直对此事不予受理。 请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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