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甲股东以自己的一幅面积2000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出资,即每平方米作价1500元,而当时同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为每平方米为800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甲股东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试分析:甲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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