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李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某从事厨师工作。合同订立后,企业未经协商,三年中多次变更李的工作岗位并以李未交单位向职工集资的1000元为由,扣发了李某三个月工资。为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提出反诉,要求李某承担在上岗前企业自办临时赔训的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职工的申诉请求,驳回了企业的反诉请求。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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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某企业通过公开招工,招用了一批职工,并分别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三年后,为配合市政建设,企业准备迁址。5名职工,要求到距家较近的分厂工作,未能如愿,拒不随迁,企业以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另35名职工是专用车床的车工,新厂中该种专用车床已不再使用,企业难以安排,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40职工遭到退工后,一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问( )
下一篇: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2012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生育双胞胎的假期延长10天。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6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厂规章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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