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2009年3月,为名公司招收录用了张某,但因张某在入职时尚处于申请并享受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阶段,于是为名公司以张某当时正在享受社保补贴,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只与其签订了劳务协议,没有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三个月后,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为名公司人事部门得知后即通知张某解除劳务协议。张某认为企业应当为自己申报工伤,而企业则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无需承担劳动法律责任。在与企业协商无果后,张某个人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后来,由于为名公司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张某将该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张某的诉求吗?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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