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两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A.对
B.错
参考答案:查看无
答案解析:无
☆收藏
答案解析:无
☆收藏
上一篇: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准予将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税款一次全部扣除,因而彻底消除了重复征税,利于技术进步。
下一篇:甲、乙、丙于2005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2月丙将其部分出资额依法转让给丁。2010年3月查实甲在出资时将仅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虚报为50万元。根据规定,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只有乙和丙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我要回答: 网友(3.128.198.191)
- 热门题目: 1.(1)价格压力; (2)买方 2.选项ABC正确:不同形式的规 3.选项C错误:应在发出商品时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