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甲、乙、丙于2005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2月丙将其部分出资额依法转让给丁。2010年3月查实甲在出资时将仅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虚报为50万元。根据规定,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只有乙和丙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A.对
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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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两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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