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某公司于2009年2月3日招用一名员工并开始上班,但该员工以种种理由拖延,经公司书面通知仍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直到2010年9月15日,公司才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需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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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2004年1月2日,张某到A公司应聘,并于当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6年1月1日期满。签订劳动合同当日,张某被A公司派到B商场工作,与B商场签订了借聘协议,确定了借聘关系。至2005年7月6日之前,张某一直在B商场工作,由B商场对其管理并支付工资。2005年7月6日,B商场以张某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即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为由,与张某解除了借聘关系。同时,B商场口头告知张某,A公司也以相同的理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查,张某确实在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但不构成严重违反A公司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张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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