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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2003年5月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乙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丙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8月15日,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乙有限责任公司欠付丁公司的货款,本息共计100万元。经查证,甲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乙有限责任公司时依法进行了公告,丁公司并未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 2007年6月1日,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化改组,原公司净资产值为5亿元,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为2亿元。同年,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8年1月5日,丙公司的第一大股东A公司向董事会提出请求,要求丙公司为其向B银行的1亿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公司董事会于1月10日作出决议,同意提供该担保。丙公司遂于1月20日与B银行正式签订保证合同,为A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未就该事项作出任何说明、公告。 证监会得知该情况后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应证监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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