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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双方未约定交货地点。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甲公司于2003年5月5日在A市与A铁路运输公司(以下称A公司)订立运输合同,请A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到乙公司所在的B市,交付给乙公司。2003年5月5日货物发出后,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货物已经发出,预计7日后到B市。2003年5月10日,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而焚毁。甲、乙两公司就该批货物的风险归属问题发生争议。 甲公司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应由乙公司对运输中的损失承担风险。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自己在这个合同中属于第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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