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励志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用原材料委托佳瑞企业加工。6月21日励志企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35 950元,应付加工费为5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励志企业收回后将进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产品;8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10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9月6日将所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此外生产甲产品过程中发生工资费用10 000元;福利费用1 400元,分配制造费用22 200元;11月30日甲产品全部完工验收入库。12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售价300 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产品消费税税率也为10%。收到一张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351 000元。励志股份有限公司、佳瑞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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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甲公司自2月1日起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度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研究费用3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4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600万元,4月2日该项专利技术获得成功并取得专利权。甲公司预计该项专利权的使用年限为,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甲公司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及预计年限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末因上述业务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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