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甲、乙、丙预谋第二天前往某个地点抢劫一家 银行的分理处,但第二天甲改变主意,没有前往预约的地点,乙、丙久等甲未到,乙、丙共同抢劫银行分理处20万元。对甲行为的定性正确的是: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包庇罪
C.单独构成抢劫罪的预备犯
D.和乙、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查看无
答案解析:无
☆收藏
答案解析:无
☆收藏
上一篇:自北京地区实行机动车号牌摇号政策以来,高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领取、转让、买卖本单位机动车辆牌子,收取财物,其行为构成何罪?
下一篇:2月3日,刘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县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于2月14日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刘某已过复议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对该不予受理的决定,刘某可通过以下哪种途径寻求救济?
- 我要回答: 网友(3.17.181.181)
- 热门题目: 1.秦某为某名牌高校计算机专业学 2.关于共同犯罪人,下列说法错误 3.秦某为某名牌高校计算机专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