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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2002年,浦东新区检察院接到举报,说某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多名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侵犯国有资产。经过侦查发现以下高管存在重大问题:林某,企业总经理,主管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常与施工承包方一起吃饭、打麻将、旅游,且开有多个存款账号,存款明显与收入不符。经过仔细调查林某经手的票据,发现其利用职务,通过截留、套现等方式,贪污公款数百万元。李某,企业机械加工科科长,主管钢材结构外发加工业务。曾有人举报有承包客户开车送其夫妇到外地家具城挑选家具。调查后证实了这一点,且查出林某先后收受多家加工承包方贿赂约80万元。徐某,企业下属金属结构厂厂长,利用权力,在销售设备与材料等方面“做手脚”,强行销售给承包方,要么高价销售,要么质量不合格。通过调查,发现徐某经手的设备与材料很多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还有相当一部分设备质量不过关,导致承包方使用这些设备与材料完成的项目大多存在质量问题。朱某,企业下属金属结构厂副厂长,利用负责外发加工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包人的“好处费”约40万元。问题:根据工程项目风险与内部控制措施对该案例进行评判,并指出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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